佛山公积金政策迎来重大调整!
3月1日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份规范性文件正式实施
有哪些变化值得注意?
01
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住房产权人或其配偶,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同一套住房存在多个产权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并非同一家庭的,仅能由其中一个产权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所有产权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抵押人。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为借款申请人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借款申请人。
02
贷款新增冲还贷业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即授权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本息,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当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款补充。借款人应当每月在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银行账户。
03
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我市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即不同缴存时间对应不同的最高贷款额度。
夫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下统称“双缴存职工家庭”),缴存时间的认定以主借款申请人为准。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时间按≥36个月认定。具体如下:
(一)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二)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四)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五)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六)同时符合上述(三)(四)(五)情形的(不包括高层次人才),上浮比例可累加。
(七)上述(三)(四)(五)情形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贷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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